“你好,是宁国市法院执行局吗?我找到被执行人储某了,请你们尽快出警帮我讨回货款,我现在在当地派出所门口。”近日,宁国市法院“执行110”接到申请人李某来电,根据李某提供的位置,迅速出警,将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储某拘传至法院。在执行法官耐心释明法理后,储某表示愿意打电话筹款先支付一部分,剩余部分再与申请人协商分期。
本案储某欠李某货款共计19000元及逾期利息,前期已执行到位3800元,在储某提出分期还款意愿时,申请人李某表示储某有经济能力,不同意其分期还款。执行法官当即要求储某先行尽最大努力筹款,筹款过程中,储某通过微信先后联系两位欠储某货款的案外 “债务人”,但均无果,其间储某拒绝联系其家属,种种迹象表明,储某当时并未尽其所能筹款且在外做业务,可能确有偿还能力,执行法官当即要求储某出示手机。经查该手机微信余额有10000余元。
在要求储某解释该款情况时,储某声称手机并非自己的,微信也并非本人账号,执行法警当即对储某的陈述全程执法录像,在解释过程中,储某前后言语相互矛盾,执行法官当即告知被执行人储某,如查实其有能力偿还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储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庭表示愿意支付12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也表示,如果12000元能现场即时到账,其愿意放弃剩余款项,至此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储某当庭交纳案款12000元,案件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