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记者从合肥市房产部门了解到,《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针对物业管理中“顽疾”“对症下药”,在规范业委会和物业企业运行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一系列禁止行为: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禁止擅自在房屋地下挖掘增加空间;禁止擅自在建筑物外墙新增门窗、破坏外立面;禁止损坏公共绿化、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禁止擅自将住宅、车位、储藏间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禁止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禁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条例》规定,若发生这些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止行为:禁止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收费内容;禁止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改换门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进入小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等。物业企业若有这些行为,业主可以向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后者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业主。
《条例》还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采取改换门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进入小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公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由价格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业主自治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但三个月内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交的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应当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老旧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且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此举系省内首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