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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我省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

记者 祁琳
 

星报讯 记者从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自2023年4月1日起,新冠患者住院费用综合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

据悉,4月1日后,参保患者入院或在门诊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产生的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此外,自2023年4月1日起,新冠患者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目录。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医保目录外药品和项目以及《关于将部分新冠肺炎治疗用药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15号)临时纳入的36种新冠对症治疗用药,同步调出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临时纳入的药品和支付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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