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刻不容缓,我再度建议制定新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铜陵有色集团总经理丁士启为产业发展、产业政策等经济领域积极献策。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提升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保障能力。” 丁士启认为,在贯彻落实环节,必须认真梳理并修订矿业权配置、流转、行政审批、生产安全和环境等相关政策。
目前,我国矿业权流转方面主要遵循的政策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35号文’的初衷是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系列问题,如矿业权出让的基准价、基准率、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分期缴纳年限等均由各省主管部门自主制定,导致各地制定的基准价标准不一,较为混乱;对矿业权内发现的储量减少、投资损失等问题未作任何补偿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矿业权人的探矿积极性。”丁士启表示。
对此,丁士启建议撤销“35号文”,制定新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可在生产环节征收合理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也可考虑国家以权益金入股,从而减轻矿业企业在生产之前的经济压力,促进矿业企业良性发展,也有利于保证矿业税收,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此外,丁士启建议修订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相关政策,遵循市场估值定价原则,完善净资产质量的评价标准。有条件放开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份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价格不得低于其他特定标准,例如“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不低于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等,平衡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诉求和定价目标,提高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