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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船舶采取“零排放”模式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3月2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船舶采取船上储存、到岸交付污染物的“零排放”模式。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盲断或者拆除,但用于转岸交付的除外。

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储存在符合船检技术规范的收集装置,并及时对产生的水污染物进行收集、存放和处理。禁止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应当每五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应当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但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供电的除外。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靠泊岸电泊位,应当使用岸电,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今后,安徽将鼓励港口经营人等有关单位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优先过闸或者优先通行等措施。

船舶载运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从事前款规定的货物装卸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气体排放、抑制扬尘。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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