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3月1日起,《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当日上午,在合肥市马鞍山路与芜湖路交口,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包河大队一中队民警开出了《条例》施行后的首张罚单。
3月1日上午9时许,在马鞍山路与芜湖路交口,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包河大队一中队的民警正对过往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进行《条例》的宣传工作,并对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骑行人给予了警告处罚。9时22分,民警在该路口开出了第一张罚单。
在距此不远处的胜利路与寿春路交口,来自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瑶海大队一中队的民警们对未按规定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进行违法告知。民警在现场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进行口头教育,让驾驶人到岗亭观看非机动车警示教育片,并留下相关个人信息。
与此同时,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则部署警力前往辖区各个学校周边开展《条例》宣传教育行动。期间,执勤民警、辅警在学校门前重点针对学生和家长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等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纠正和批评教育。通过摆放交通安全展板面对面地向接送学生的家长宣传讲解交通安全知识,引导学生和家长树立安全文明的出行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据悉,在此次发布的《条例》中,明确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交警部门仍以劝导、警告为主;但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实施后的警告处罚与此前的口头警告不同,会留下记录。
记者了解到,经过合肥市公安交警部门持续开展的“戴头盔保平安促文明”行动,全市路口非机动车骑行人员的头盔佩戴率相较于之前已有明显提升,不少骑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已经自觉佩戴了头盔。对此,合肥警方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出行一定要规范佩戴头盔,搭载人也同样要戴好头盔,同时注意不逆行、不闯红灯等,为了生命安全,一定要遵守交规、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