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徽省六安市委原副秘书长、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工委书记金德元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金德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对金德元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2年,被告人金德元利用其担任舒城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协调银行贷款、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名单企业申报、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536.916007万元,其中1536.24万元未遂。
广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德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36.916007万元,其中1536.24万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金德元在收受李某价值1536.24万元的股份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鉴于被告人金德元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法院审理期间,其亦表示认罪悔罪,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亲属亦积极为其退赔赃款,涉案财物也全部扣押在案;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办案机关部分查证属实,依法可以认定为立功。综合该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金德元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