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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3月15日前应完成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记者 徐越蔷
 

星报讯  记者从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按照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哪些企业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据介绍,披露主体为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其中,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纳入条件是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而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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