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崇州法院发出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2023)川0184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继续泄露、传播申请人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同时,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支付陈某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均服判。(1月4日《成都商报》)
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案件。李某因女朋友陈某与其分手,多次通过自己的抖音、快手账户发布涉及陈某就读学校、生活照片、恋爱经过、堕胎等隐私信息,并对陈某进行侮辱。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将李某告上法庭,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见,“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和特殊保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涉及侵犯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案件,呈现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律援助比率低的特点。究其原因,由于侵犯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案件,往往发生在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较为隐蔽,证据难以收集。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一般需要受侵害当事人提供证据,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这无疑会让一些受害者望而却步。特别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侵犯个人隐私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可见,妇女隐私“保护令”,还须凝聚执行合力。特别是,受侵害对象更需要相应的机构,来关心她们的心理、生理、健康和生存状况。首先,要为女性等弱势群体提供一些专业培训,帮助她们掌握一些生存技能;其次,帮助协调家庭里和婚恋中的一些矛盾,帮助家庭成员及恋人之间学会沟通,并进行一些心理辅导,减少家庭和婚恋中不必要的矛盾;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帮助受侵害对象建立自尊,变得坚强。事实上,让女性从内心真正坚强和成熟起来,其实是最有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