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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471项县级审批执法权下放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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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471项县级审批执法权下放到乡镇

记者 祝亮
 

星报讯 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471项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执法权限,以其自身名义行使。

记者了解到,在下放的审批执法权中涉及民政、人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保、水利、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林业、消防救援等多个领域,下放的审批权或执法权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各县(市、区)将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乡镇街道的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组织辖区内乡镇街道按照“基本盘+自选”的方式,在《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中确定赋权承接事项,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基本盘内事项由乡镇街道统一承接实施,少数无实际管理对象或长期无办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指导目录》中调换相等数量的其他事项。坚持应放尽放、应接尽接,加强人口规模大、经济发达等管理任务重的乡镇街道承接赋权事项。各县(市、区)要组织涉及赋权的县级有关部门与乡镇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确保赋权工作无缝衔接、有序运行。

乡镇街道认领承接的审批事项,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同时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实现“就近办、家门口办”,提高办事便捷度。乡镇街道要整合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职责及力量,为审批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更好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法律规定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权限需要赋予乡镇街道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我省将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将按照承接执法事项范围,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乡镇街道与县级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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