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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粤明违法代言保健品被罚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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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12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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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粤明违法代言保健品被罚的警示

王琦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演员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12月26日,潘粤明工作室就该事件发布致歉信,称潘粤明及团队已第一时间终止相关合作,缴清全部罚款。(12月26日《红星新闻》)

保健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人体的独特性,作用于某个人有效并不代表对他人有效,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本身不具有科学性。为此,《广告法》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应该说,这是一条法律常识,明星等公众人物更应带头执行。然而,现实生活中,明星违法代言保健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此前,某知名相声演员代言的天元牌亚克口服液、澳鲨宝胶囊等十多款保健品广告均违法。另一位相声演员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因涉嫌夸大功效、欺诈消费者而被媒体曝光。

今年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明星代言的禁区,明星不得为其进行广告代言。意见在重申这一法律规定的同时,还专门强调“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情节恶劣的,要加强公开曝光,依法依规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说千万次不如动真一次,潘粤明违法代言保健品被罚,进一步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也向广大明星、公众人物敲响了警钟,起到了震慑作用。

这也给明星和公众人物提了个醒,代言并非“我的地盘我做主”,必须严格恪守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审慎代言行为。除了远离医药品、保健品代言禁区外,还应注意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更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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