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日前,安徽省民政厅会同相关单位起草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未成年人保护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殊群体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加强亲子陪伴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给予科学指导,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保障未成年人与其身心健康相适应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支持、帮助未成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增强自理能力和自律意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加强亲子陪伴,与学校、幼儿园保持经常性联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应当定期与十六周岁以上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的未成年人联系和交流,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工作、心理等情况,并给予亲情关爱和帮助指导。
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引入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或者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未成年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加重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期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学科类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制订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清单,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未成年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鼓励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发相应的保护性使用模式,引导未成年人在该模式下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未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禁止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网络直播打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