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多地气温骤降,低温津贴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应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法定劳动津贴,不过,记者采访发现,这笔津贴年年呼吁,却年年“遇冷”,难以真正温暖户外劳动者。专家建议,对明显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工种,要围绕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促进低温津贴制度落地。(12月19日《工人日报》)
实际上,与高温津贴一样,低温津贴也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在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低温作业分级》规定,工作环境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就属于低温作业。对于低温津贴如何发放,国家并没有明确标准,只是在2004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到,低温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但遗憾的是,低温津贴未得到普遍落实。
近年来,多地在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对低温津贴有要求,至于低温津贴具体如何实施,不少地方没有详细规定。这样的要求,只是“纸面”关怀。有的地方虽明确了标准和发放时间,但监督不到位,全靠企业自觉。如果企业不自觉,规定形同虚设。还有的地方津贴标准制定得过于苛刻,比如“在零下25℃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才可以领取津贴。这种标准缺乏人性化和可操作性,只是“看上去挺美”。
笔者认为,促进低温津贴落地,还需法规制度加持。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方冬季气温差别大,从国家层面来说,可以在低温津贴发放条件、范围等方面提供基本制度设计,相关省份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明确发放对象、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发放形式等。也可考虑以行业为抓手,对明显具有行业性特点的职业、工种,围绕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完善规章制度,促进低温津贴落地。
在具体落实上,相关部门应像抓高温津贴一样,重视和解决低温津贴问题。可以考虑制定相关指导意见或执行标准,明确企业拖欠低温津贴的法律责任,建立相关追责制度,增强落实低温津贴的可操作性。除了发放低温津贴,还应督促企业积极改善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增配取暖设备,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减少户外工作时间等。工会组织也应“站出来”为劳动者撑腰,积极推动低温津贴落实及劳动者权益保护。
总之,促进低温津贴落地,亟须明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常态化制度保障。期待更多具有人性化、可操作性的法规制度及时出台,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形成合力,切实保障低温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样才能让温暖留在劳动者心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