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涉及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
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标燃气灶具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赵某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燃气灶具25台、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0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赵某某在售的燃气灶具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销售点一楼销售展台及二楼库房内发现存放标有“OPAICN”商标的燃气灶具共计25台。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燃气灶具的购进票据、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经检验,案涉标有“OPAICN”商标的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导管、铭牌标志项目均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燃气灶具货值金额总计3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灵芝孢子油胶囊
2022年9月21日,安徽省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颜某虚假宣传灵芝孢子油胶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颜某各罚款25万元。
2022年6月17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卫健委、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有近百位老年人正在观看的宣传视频涉嫌虚假宣传,遂立案调查。经查,涉案视频由颜某策划,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制作。当事人通过播放视频结合现场授课的方式,宣传保健食品极瑞牌灵芝孢子油胶囊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截至案发,涉案胶囊的销售金额为29.67万元。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和颜某对保健食品灵芝孢子油胶囊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骆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
2022年6月20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骆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获含氰化物狗肉1000kg,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5月25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局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骆某某正在运输的狗肉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骆某某和孙某于2022年5月24日23时左右,自江苏省镇江市驾车至淮南市淮南西收费站,车内有一批冷冻带皮毛狗肉,数量20袋100余只,重量约1000kg。当事人称涉案狗均为其自行喂养、自行屠宰,但无法说明具体的屠宰方法,也不能提供案涉狗肉的合法来源证明,该局遂将该批狗肉依法扣押。5月26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扣押的狗肉抽样送检,经检测,案涉狗肉检出氰化物,含量分别为4.92mg/kg、1.98mg/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销售不合格柴油
2022年6月15日,安徽省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刘某某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库存0#柴油712升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厢式货车内销售的0#柴油实施监督抽检,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含硫量超标。经查,2022年3月29日,当事人购进0#柴油共2907.5升,在未经设立登记和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0#柴油销售给工地上挖掘机使用,共售出2195.5升,库存712升。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销售柴油的行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