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12月14日,记者从安徽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关于加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方廷勇在会上介绍,我省自建房屋总量大,部分房屋存在结构不合理、随意加层、违规改造等安全隐患,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城中村”、城市郊区等区域问题突出。部分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年久失修、建造缺陷等危险房屋较多。加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专门立法缺失,管理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明晰,管理工作存在滞后性、局限性。加强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立法,对于实现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法治化和规范化,更显十分重要、非常必要。据介绍,《办法》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处置等方面予以明确。《条例》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办法》《条例》各自内容侧重点不同,但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我省自建房屋立法完整体系。
据悉,安徽省按照急用先行、回应关切、务实管用的原则和立法总体安排,于今年5月份在全国率先开展自建房屋立法。为解决不同阶段整治工作难题,体现立法整体科学性,先出台了《决定》,确保我省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依据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设定权限,同步推进《办法》《条例》制定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自建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并保障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明确规定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自建房屋安全责任,并对禁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委托检测鉴定情形、相应处置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