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文明养犬反映市民素质,关乎城市形象。今年8月31日,合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9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决定》对9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对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闭环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加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养犬人的义务,自2022年11月1日施行。
街道办事处应收集辖区养犬信息
《决定》对《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涉及的犬只收容场所设置、管理等内容作了调整完善。明确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通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设置犬只收容场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组织做好动物防疫等监管工作。
对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也进一步明确职责,加以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收集本区域养犬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区域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无主犬只。鼓励涉犬行业协会、合法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领养无主犬只,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
《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修改为:养犬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重点管理区域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域每户养犬超过一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并处以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