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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共享单车违停 企业最高被罚5000元

记者 徐越蔷
 

星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届时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头盔、骑车接打电话、能见度低时未开车灯、楼梯间充电等行为都将面临相应处罚。

根据《条例》,电动自行车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有关规定在合肥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以及在外地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且在有效期内的,超过合肥规定临时通行期限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不得逆向行驶;不得醉酒驾驶;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隧道或者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城市快速路、桥梁、下穿道路;不得牵引动物、以手持方式拨打或者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交及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设施处;公共场所出入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未划定停放区域的人行道等不得停放非机动车。在高层民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不得给非机动车充电。

违反《条例》规定,诸如未戴头盔、骑车接打电话等行为将按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乱停且在现场拒不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规充电且拒不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对未在停放点停放的车辆每日进行清理,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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