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长江采砂治理专刊,发布4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等50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2018年8月至11月,马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事先与叶某、孙某、杨某某等采砂泵船船主商量共同在长江铜陵段相关水域进行采砂,约定所得利润双方五五分成。马某某、宦某某负责安排采砂区域、联系运输船舶、量方定价、望风盯梢等事宜,并向采砂泵船船主提供人民币65万元作为安全保证金。该犯罪团伙涉及组织指挥人员、采砂泵船船主、购买江砂运输船船主以及在船上现场负责、望风、操作采砂泵船的人员等共50人,累计非法采砂28次。
经鉴定,马某某等人在长江非法采砂98782吨,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54924.92立方米,水源涵养量减少29575.97立方米,恢复河床原始结构及水源涵养量约需人民币3230977元;渔业资源损失,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为33888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3264865元。
2019年9月18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镜湖区院)对该案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在查明本案事实后,镜湖区院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4月9日,镜湖区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马某某等50人对各自参与非法采砂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与他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3264865元、专家技术咨询服务费10000元,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2月18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马某某等人八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并支持了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马某某等人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2021年3月3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量刑进行了调整,并裁定维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审判决。目前,涉案被告共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5万余元,部分被告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也将持续跟进监督,将剩余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