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建立生育登记信息协查通报制度……8月29日,记者获悉,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意见稿》指出,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双方或一方为安徽省户籍人口,以及在本省长期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在本省办理生育登记。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
《意见稿》明确了登记时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对于不在本省医疗机构生育的对象,还应当提交其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已入户的,可提供户口簿。办理机构能够通过我省全员人口数据库、孕产期保健服务、预防接种及相关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共享等方式核实登记人婚育等相关情况的,不再要求登记人提供相关材料。
建立生育登记信息协查通报制度
《意见稿》明确,建立户籍地与居住地生育登记信息核查、协查和通报制度。登记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核实工作。自接到对方核实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应当在办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登记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
据了解,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9月21日。公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信函请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435号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家庭处(邮政编码230022)。
2.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814631848@qq.com
3.电话:0551-62998521、62998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