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旌德法院以“七人制合议庭”形式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巡回审理。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被告人肖某某所猎杀梅花鹿的鹿头1个、鹿角1支、鹿腿1只;没收菜刀、头灯等犯罪工具;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现场区域野生梅花鹿保护人工费等共计人民币7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0日晚20时许,肖某某等四人来到蔡家桥镇附近山上狩猎。至某水库附近时,肖某某佩戴的头灯照射到离其约三十米处的山坡上有两个黄色光点,肖某某判断为某种动物眼睛,在未加分辨的情况下,即开枪射杀,该动物从山坡滚落。随后肖某某叫来另外三人,将该动物抬至车内便驱车离开,四人至肖某某家中后,发现该动物已经死亡。当晚,肖某某将该动物尸体分解为四份,每人一份。后经鉴定:该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生梅花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