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办法》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遭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办法》,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身份信息;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案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威逼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其他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场所
《办法》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临时庇护场所将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就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救助等事项提供转介服务,并保护受害人隐私。
同时,临时庇护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经费、人员,能够稳定持续运营;有安全保障,能够防止加害人继续实施加害行为;与公安机关以及接受家庭暴力投诉的其他组织有畅通的合作与转介机制。临时庇护场所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将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