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光污染治理是此次修法重点之一,填补了这方面法规空白。(7月27日中工网)
夜晚开车,会车时被对面驶来的车远光灯晃花了眼;深夜中,附近大楼的灯光照得家里犹如白昼;艳阳天,大厦玻璃幕墙折射的强光让人眩晕,等等这些,都是生活中的光污染。
我国的环保法规定,发生光污染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或请求环保部门处理。目前,光污染在城市中广泛存在,但人们对城市光污染却毫无办法,只能任由光污染蔓延,扰乱城市市民的生活,危害市民的健康。上海市作出与时俱进的修改,从光污染对市民日常生活影响较大的方面做出重大修改,将光污染入法并对光污染的规定进行细化,以此来保障光污染不再扰民,十分必要。这种做法值得各地复制推广。
一直以来,我国尚未制定专门法律对光污染情况作出细致规定。尽管北京、深圳、杭州等多个城市先后出台了照明设施或景观灯的管理规定,做出不少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管部门不明确,更源于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处罚手段,致使光污染完全处于防治和监管的真空状态。
填补防治城市光污染的法律空白,让光污染有“法”可治,有“法”可管,才能倒逼人们避免制造光污染。像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一样,国家层面要尽快立法出台《光污染防治法》,让防治光污染有法可依。在立法以外,地方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光污染行为的监管执法,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引导和宣传,敦促人们真正了解防治光污染的理念,加强城市建设科学设计规划,合理布置光源;要从法律和社会公德两方面,加强光污染治理,让杜绝光污染成为一种社会各界的自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