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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热射病成为工伤认定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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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7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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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热射病成为工伤认定盲区

■ 张淳艺
 

近期,不少地方发生劳动者在工作岗位患热射病的事件。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热射病后被认定为职业性中暑的,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在现实中,劳动者的维权之路却困难重重,能真正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少之又少。(7月25日《工人日报》)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热射病属于重症中暑,在工作岗位上患热射病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报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不过,虽然劳动者出现热射病的情况常见,却鲜有申报职业病诊断、认定工伤的。

导致热射病成为工伤认定盲区,主要有两大原因。首先,知晓率低。与尘肺病、职业中毒等常见职业病相比,劳动者对于职业性中暑属于职业病的知晓度较低,不知道在工作岗位患热射病可以申报职业病诊断,享受工伤待遇。其次,维权难度大。诊断职业性中暑,需要了解患者作业场所的气象条件,包括气温、气湿、热辐射强度等,然而,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导致举证难。还有不少劳动者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

高温作业劳动者本就面临“烤”验,不能因为患上热射病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让劳动者流汗又流泪。有关部门必须努力畅通工伤认定的维权之路,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劳动者充分了解哪些属于常见职业病,知晓职业性中暑也可以申报工伤认定。

其次,用好举证倒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针对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形,有关部门应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让劳动者享受应得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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