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这条“生前预嘱”的话题引发热议。(7月5日《北京青年报》)
生老病死是规律,再强大的力量都无法阻止。当生命走到尽头时,每个人都希望平静而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 尤其是有一些病,如:恶性肿瘤是无法治愈的,除了花费大量的金钱和需要亲人长期照顾外,由于为了延长生命采取的治疗措施不仅让患者骨瘦如柴,还使患者承受了巨大痛苦,对医疗资源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即使患者强烈要求放弃治疗,作为子女也不会同意;另一方面,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支撑,医院不敢这样做。
其实生命不只需要长度,还要有厚度、深度和温度。临终抢救最常用的是气管插管,是一种极其痛苦的治疗手段,因为人的咽部具有非常敏感的神经。对一个基本没有生命希望的患者,有没有必要再让其受一次极端的痛苦?现在家属都把抢救生命视为“孝道”,当真的面对这种极端问题时,家属要求医生积极抢救往往就成为了第一选择,而这样的选择恰恰违背了患者本人的意愿。《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赋予了患者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时的临终决定权,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也体现了立法进步。
临终决定权是关于生命在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创新。希望深圳市能就实施的临终决定权细节问题,如:要明确地规定什么情况下启用临终决定权,在当事人遭受突发意外时家人的口头表述是否具有相应的效力等等进行一步细化,在全国推广探索一条可以复制的经验,让更多人在生命最后时光有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