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泗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公益诉讼一批在新濉河非法捕捞红虫案件,确保落实“府检联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见效。在以“人民为中心”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指导下,泗县人民检察院、水利局、农村农业局研究并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以“劳务代偿”作为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侵权人李某等人除承担一定比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外,另需要在畜牧水产中心指导下开展一次增殖放流活动、并依据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开展一定期限的新濉河泗县段巡河护河工作。上述工作的开展不仅可以减轻侵权人的经济压力,更达到河湖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的目的。
下一步,泗县河长办将加强同泗县人民检察院及县直各单位沟通协作,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深化务实合作,积极落实“河长+检察长”协作新机制,为泗县河流管理营造良好环境,不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认同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