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首例支持“意定监护”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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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三失”老人安度晚年
安徽首例支持“意定监护”案件宣判

王鹏 缪妍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4月21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及“意定监护”的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据了解,该案系全省首例判决支持“意定监护”案件。

案情回放:

李奶奶与丈夫未生育子女,2015年丈夫因病去世。随着年龄的增长,为了解决自己年老后的人身财产等问题,避免出现老无所依的窘境,2017年10月,李奶奶与长期照顾自己生活的外甥女周女士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协议载明:周女士有权在李奶奶出现精神、智力状况异常等迹象时,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对李奶奶精神、智力情况鉴定的申请,在意定监护生效条件满足时,即人民法院宣告李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周女士为李奶奶的监护人等事项,并对上述协议办理了公证。2021年8月,李奶奶经医院诊断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生活无法自理,故周女士2022年1月根据公证协议向庐阳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案件审理中,法院了解到李奶奶的姐姐亦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其弟弟在外省独居且行动不便,再无其他亲属能够作为代理人出庭。鉴于李奶奶“失亲”“失能”“失智”的个人及家庭情况,为在诉讼中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庐阳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向李奶奶住所地社居委发函,指定其为李奶奶的代理人出庭。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李奶奶系阿尔兹海默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2017年10月,李奶奶与周女士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李奶奶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周女士为其监护人,并办理了公证。故周女士要求作为李奶奶的监护人,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凸显,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各类争议、纠纷也层出不穷。为了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我国民法典确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既完善了监护制度,又尊重了被监护人的自主选择权,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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