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这些“红线”不能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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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这些“红线”不能踩

 

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每个责任主体都应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守住依法依规防疫的“底线”。 疫情防控期间,哪些“红线”不能踩?记者整理了近期公布的部分涉疫典型案例,一起来看一看——

违反防疫规定擅自营业,四家单位负责人被拘留

星报讯(记者 沈娟娟) 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获悉, 近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合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包河大队、相关街道等对4起违反防疫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案件进行联合处置,公安包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4起案件的相关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

4月8日,包河区“欢乐坊”KTV违反防疫规定,拒不执行关停管理规定,擅自开门营业,形成人员聚集,造成较大疫情防控风险隐患,文化执法人员责令现场关停,公安包河分局依法对负责人邹某某、方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4月9日,包河区“VK”KTV违反防疫规定,拒不执行关停管理,擅自开门营业并故意躲避执法检查,造成较大疫情防控风险隐患,文化执法人员责令现场关停,公安包河分局依法对负责人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4月15日、16日,包河区悦尔艺术培训机构李某某、包河区新星艺术培训机构(天下锦城店)张某某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开展线下培训,形成人员聚集,造成较大疫情防控风险隐患,文化执法人员责令现场关停,公安包河分局依法分别对负责人李某某、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提供虚假信息逃避疫情防控,合肥一男子被拘留

星报讯(记者 沈娟娟) 4月15日下午,一名男子葛某从阜阳市返回合肥,为了逃避隔离管控,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逃避疫情防控核查管控,被蜀山警方行政拘留5天。

具体事情经过如下:4月15日下午, 一名男子葛某乘坐G859次高铁从阜阳市太和县返回合肥,五里墩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得知其返肥情况后,向其宣传合肥市当前疫情重点地区来(返)肥人员管控政策。葛某表示不愿在合肥进行集中隔离,由其妻子将私家车送到合肥南站,本人连夜开车返回太和。龙居社区将葛某返肥信息告知物业公司,要求加强小区管控,防止进入小区。4月15日晚,葛某未履行返回太和诺言,自驾回小区,被门岗拦下。社区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即刻赶到现场,葛某已驾车离开,并称自己已离开合肥。葛某用截图的行程码在某宾馆办理入住登记后,并前往蜀山西高速道口拍照发给社区人员。

然而,由于社区迟迟未收到葛某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照片,请蜀山警方协助查找,并安排人员在辖区巡查。4月16日凌晨,社区在葛某入住宾馆附近找到其停放的车辆,从而将葛某控制,将疫情扩散风险降到最低。

鉴于葛某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主观故意逃避疫情防控核查管控,给疫情防控带来风险,五里墩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5日处罚。

未落实基本疫情防控措施,4家药店停业整顿

星报讯(贺倩倩 记者 王玮伟) 4月19日,合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防疫巡查中发现,4家药店未按照要求及时上传购买“七类”药品人员信息,未落实查验购药人员“两码”、测温等基本疫情防控措施,存在疫情防控的风险漏洞。执法人员当即责令4家药店停业整顿,依照疫情防控规定,待整改完成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恢复营业。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共检查零售药店677家次,张贴防疫承诺书、告顾客书350余份。该区各药店共上传“七类”药品销售信息235713条。累计办理药品相关案件23起,已有6家零售药店因未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被责令关门停业整顿。

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罚款10万元

星报讯(记者 祝亮) 疫情期间,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一 合肥瑶海区某某蔬菜经营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案

4月19日,瑶海区市场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黄瓜销售过程中,涉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经营户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初步调查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捏造、发布涨价信息的违法行为。该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作出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合肥市某某菜业销售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案

4月19日,瑶海区市场局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对外销售的土豆、洋葱、胡萝卜等蔬菜,仅通过口头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价格,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蔬菜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同时,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蔬菜销售过程中并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初步调查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该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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