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接下来,我省将按照《条例》的规定和精神,制定出台《安徽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以有效问责确保教育督导效果。
“双减”等被纳入教育督导内容
《条例》充实细化教育督导事项,规定了学校党建团建队建工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教育教学环境优化、校长队伍建设、教师人员配备、职称评定、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政策落实、违规补课行为查处、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教育评价改革、师德师风建设、招生、收费、卫生防疫、学生欺凌防控、家庭教育指导等教育督导事项。
《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报告、约谈、通报、激励和问责等制度。一方面,《条例》紧密衔接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深入结合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实际,规定了督办、要求整改、复查等督导结果运用方式。另一方面,《条例》针对被督导单位在履行教育职责、规范办学、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规定了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或被处分
《条例》还明确了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学及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打击报复督学的;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