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替代
据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担保公司保函。积极发展电子保函(保单)。
取得施工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差异化缴存证明材料,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名称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加工程项目名称加“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以上(含)在建工程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联合体承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主体、分担及方式,未约定的,由联合体主办方或牵头人存储工资保证金。
储存比例以合同金额3亿元作为区分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区分:合同额在3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合同额在3亿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发生工资拖欠时, 银行可将保证金支付给工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