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3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细化了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代管或者指定单位管理。
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潘法律介绍,《安徽省消防条例》自2010年11月9日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安徽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业态及电动车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亟需作出规范。同时,安徽省在乡镇消防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修订草案共九章八十八条,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修订草案调整部门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职责。
修订草案对新型业态消防安全管理作出规定。规定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标准。
修订草案还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有条件的住宅区统一设置电动车存放和充电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加强管理。增加不得“在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提出,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未建立消防档案或者记载消防档案不规范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在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