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评权”须在保护中规范
“低龄存时间,高龄取服务” 应该推广
能扛事儿,就是了不起的才华
不和别人比,好好做自己
“把患者红包存入住院费”体现高尚医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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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评权”须在保护中规范

■ 宋鹏伟
恼羞成怒 王恒/漫画
 

面对消费者给出的差评,苏州一商户投诉平台要求删除不成,转而状告平台涉嫌侵犯其名誉权;广州一商户则发布声明反击,还披露消费者信息,被消费者投诉后,反诉消费者侵权。近日,这两家商户都被法院判决败诉。(3月17日《工人日报》)

面对消费者的差评,一个是告“纵容”的平台,另一个则干脆自己下场,以公开对方隐私信息的方式报复。败诉的结果,彰显出法院保护“差评权”的态度,而这也是网络信用的基础所在。

从互联网精神的角度说,公开经营的市场主体或产品,不存在隐私权的概念,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即消费者有权在网上发表看法。作为平台方,当然也有拒绝删除的权利。譬如,在现实中,很多人消费前都要先看评价,再根据分数选择是否去消费,客观上会让消费者少花冤枉钱,也让那些更具竞争力的商家和产品能够脱颖而出。

一句话,网络评价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成本,有助于资源向更优质的商家倾斜。如果“差评权”被剥夺,短期看会让不良商家有恃无恐,长期则不利于公平交易的达成。

然而,并非所有的评价都是真实客观的,现实中确实存在着大量恶意差评,甚至还有专门以有偿删除差评牟利的产业链。可见,“差评权”必须被保护,但如果离开诚信原则,便很难体现其应有的价值。追求“零差评”没错,但不能跑偏。因此,对于新入驻平台的商家而言,在没有达到一定评价数量之前,不宜直接以打分方式展现;另一方面,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差评也应有依据,譬如评价饭菜质量差时,起码应提供消费证据,否则差评就成了可以信口开河而不用负任何责任的行为,商家可能蒙受不白之冤;最后,平台应当担负起管理责任,不仅要进行了解核实,允许商家辩解,也要通过实名制等方式避免频繁恶意差评、诽谤诋毁等行为出现,引起其他消费者误解。

权利与义务永远相辅相成。商家要容忍“并不友好”的真实评价,另一方面,对于明显失实或故意诋毁歪曲的差评,平台方也要负起责任来,这不仅是公平公正的要求,也是对网络信用的维护,更关系到自身存在的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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