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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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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获支持
合肥市庐阳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 缪妍 成婷婷 记者 马冰璐
 

3月7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获支持

案情介绍:方华与艾丽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方华与林娜交往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交往中,方华为讨林娜欢心,在艾丽不知情的情况下,连续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林娜,财产价值高达百万。艾丽偶然发现后,认为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遂一纸诉状将林娜告上公堂,要求林娜返还财产。本案经调解,林娜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同意返还方华赠与的财产。

点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事后也未取得另一方的追认,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

生活困难女子离婚获经济帮助款

案情介绍:林刚出生于1954年,石燕出生于1953年。1976年,林刚、石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林刚于2021年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石燕的婚姻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林刚主张,双方分居已长达十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石燕见林刚离婚态度坚决,也同意离婚。但是对于离婚后的生活非常担心。石燕陈述,林刚有较高的退休金,而石燕年事已高,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希望林刚在离婚后,能够定期给予经济帮助。本案后经调解,林刚同意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向石燕支付经济帮助,直至石燕去世。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即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经济补助,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起诉主张婚内抚养费获支持

案情介绍:许威与何晴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2月登记结婚,2017年1月生育一女丹丹。许威、何晴自2018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丹丹一直跟随何晴在上海生活,由何晴一人承担丹丹的抚养费用。丹丹因许威未主动给付过抚养费,曾于2020年12月诉至法院,在诉前调解中,许威支付丹丹抚养费12000元,丹丹撤回起诉。之后,因许威未主动给付抚养费,丹丹再次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认为,丹丹自何晴、许威分居生活起即跟随母亲何晴在上海生活,许威在此期间未主动完全履行法定扶养义务,遂判决许威向丹丹支付抚养费。

点评:父母均负有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义务,而这种法定义务,是不以婚内还是离婚后作为考虑前提的,即不管婚内还是离婚后,这种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同时,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即只要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就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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