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此前在辽宁省大连市一家软件开发企业工作的彭晨宇感到很郁闷。原本是主动辞职的他,却因为图省事套用网上有漏洞的辞职报告模板,具体说只不过在离职报告多写3个字,结果无奈支付了前“东家”一笔2.9万元经济赔偿金。(1月24日《工人日报》)
这样的事,实在让人警醒。离职文书不长,根据实际需要拟一份离职文书花费不了多少时间,之所以有人因小失大,一方面自然是“怕麻烦”“图省事”,另一方面则是相关法律意识淡薄。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进而言之,既然“请批示” 适用于后者,却又未等到“协商结果”下来,就擅自停止工作了,这且不是自己把“旷工”之名坐实吗?
现实之中,除了员工自己套用辞职模板“吃哑巴亏”的情况,用人单位以“统一模板”之名“忽悠”劳动者的情况也不鲜见。
如此,“多写3个字赔了2.9万元”的事,就更像是一堂法律课了。只有平时多学法、懂法,按照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认真对待离职文书,清晰意识到“申请”“批示”“请求”等词语的意味,才能有效避免自己给自己挖坑,防止用人单位套路自己。
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更要发挥职能主导作用,主动去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上课”。一方面,要强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有针对性向特殊劳动群体渗透,有效提高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用人单位监管,对刻意“套路”员工行为“零容忍”“高额处罚”,在提高违法成本中倒逼其承担起风险提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