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两被告人潘某、陈某办理收监手续,切实维护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法律权威。
2013年,吴某入资潘某货船并与其合伙经营船舶运输业务。2019年7月,吴某与潘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该船合并由潘某经营,潘某购买吴某所持该船的50%股份305.25万元。然而约定付款日期届满,潘某仅支付了20万元定金,余款285.25万元迟迟不愿给付。2019年8月21日,吴某将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潘某给付拖欠的股份转让款,并对潘某名下财产进行冻结。法院经调查发现,潘某早在和吴某签订协议前便将案涉船舶售予案外人陈某,遂立即裁定冻结了潘某在陈某处的售船款320万元。然而潘某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迅即与陈某联系,却发现陈某未经法院允许擅自以现金方式向潘某支付了船款,且在法院向其送达《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后仍未追回擅自支付的售船款。且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潘某、协助执行义务人陈某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造成执行不到位,故法院认为二人均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