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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 记者 徐越蔷
 

人力资源是国家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意义重大。

《条例》主要对市场培育、市场主体、市场活动、市场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是新时代推进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基本依据和根本准则。

彰显安徽特色 完善市场体系

《条例》紧密结合我省尤其是全面实现长三角一体化实际,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运行的体制、机制。同时,专门设置“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与发展”条款,作出了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社会服务、金融支持、机构发展、品牌创建、产业园建设、业态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流动、市场需求开发、政府购买服务、对外交流合作等市场培育规定,全方位、多层次统筹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政策和资金保障。

在完善市场体系方面,《条例》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对两类机构的功能定位、管理方式、监管体制等进行了明确区分,有利于推动两类机构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构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细化市场规范 创新服务方式

《条例》进一步深化、细化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对求职者,明确了个人诚实求职的法定义务;对用人单位,明确了行为规范;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明确了责任。特别是规定了用人单位招聘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过程中的各类禁止性行为,增强了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约束作用。

《条例》贯穿服务与监管并重的理念,专门设置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职责,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同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定了具体的监管措施,聚焦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施信用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通过服务与监管并重,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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