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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今后也可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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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版)》12月起施行
自由职业者今后也可缴纳住房公积金

记者 唐朝
 

星报讯 记者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近日,《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版)》(下称《办法》)经审议通过,将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办法》施行后,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根据《办法》,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参缴人员为,年满18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肥市户籍(含四县一市)且以个人名义在合肥市正常连续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及以上的各类人员(包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

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且统一参加社保,可以单位形式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仍按现行政策,由所在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参照社会保险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按规定每年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为5%至12%。月缴存额的计算公式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四舍五入进元)×2。

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方面,《办法》明确,个人自愿缴存者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参照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规定执行。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正常依法履行缴存义务,公积金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之前违规停止缴存,不再继续履行缴存义务的,中心有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剩余的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

据介绍,《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个人缴存业务可通过工行合肥城建支行柜面或微信小程序线上办理。目前业务系统正在开发中,具体业务操作指南待正式实施时同步发布。

此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需根据合同约定,可通过受托银行已办理授权支付签约的I类借记卡,选择银行代扣方式逐月缴存,缴存人银行账户应在每月15日前保留足额资金,确保完成扣款并汇缴当月公积金。不可补缴开设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连续欠缴3个月,自动停缴,系统将自动将其个人缴存账户封存,停缴后再缴的,应向中心重新申请办理缴存手续且不可补缴欠缴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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