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行政立法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8月5日起公布施行。这意味着,今后我省行政立法工作将更加科学。
行政立法技术规范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条款和语言表述的规范,是起草、审查、审议和公布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标准,是对立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体现了立法活动的内在规律,对于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原省政府法制办印发了《安徽省地方政府立法技术规范》。省市司法行政部门重新组建以来,原立法技术规范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需要增加和修改一些内容。为此,《规范》应运而生。
据介绍,修订后的《规范》具有以下特色。体现了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原则,《规范》要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草案应当提请本级党委常委会或者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员会审议。严防立法“放水”规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复上位法禁止性、义务性条款的,不得减少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确需引用上位法内容的,应当准确完整,不得违背上位法规定。完善了行政处罚设定,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政府规章设定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罚款的限额执行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
此外,《规范》还健全了立法工作程序。主要增加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立法机关报告;二是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三是涉及机构编制、财政支持等规定,要征得有关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