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试点两周年之际,新股发行询价规则迎来首次调整。“抱团报价”,干扰询价秩序等影响新股发行定价的行为迎来密集监管。
8月6日,证监会就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20日,沪深交易所就展开落地细则意见的征求。
具体来看,沪深交易所就发行承销业务规则向市场征求意见包括三大重要变化:
一是调整最高报价剔除比例。将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由目前的“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调整为“不超过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3%”。
二是调整“四个值”(即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五类中长线资金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四个值)定价要求。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
三是强化报价行为监管。在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进一步明确网下投资者询价报价规范性要求,并将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形纳入自律监管范围。
投行人士王骥跃表示,本次修订征意的核心有两点,一是放开四数区间下限要求,二是放开高价剔除比例。机制上还是买方定价,卖方接受价格,这个核心机制是没有改变,只是在参数上的调整。高价剔除10%下调到不超过3%,这个参数调整还是很有诚意的,对拉开集中报价有帮助,可以更充分反映买方的真实需求。监管意图很明显,不改变大趋势,只解决极端问题,保障新股可持续发行是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