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记者 马冰璐) 昨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把革命先烈流血牺牲打下的红色江山守护好、建设好,我省拟制定《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条例》草案已对社会公布,正广泛征集意见。
《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条例》要求,本省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红色资源名录分为省级、市级、县级。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由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由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纪念标识;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由市、县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的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党史(地方志)研究部门提出,报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
为充分调动权利人、使用人的保护积极性,《条例》明确,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