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意见规范“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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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合法性审查”走形式
安徽出台意见规范“合法性审查”

邵伏胜 彭继友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为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统称合法性审查)工作,昨日,记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优化工作流程,着力解决审查能力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合法性审查走形式等问题,推进全省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快形成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意见要求,明晰审查范围,做到应审必审。各地各部门可以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职责权限,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事项,均要纳入审查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可以采取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事项类型。

意见规定,完善审查机制,保证审查时限。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机构、送审稿起草部门要加强与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简称审查机构)协调配合,进一步理顺审查事项的送审、审查、审签、意见反馈等办理环节,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优化审查流程。探索审查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的适用范围,留足审查时限,防止大量“急件”影响审查质效。审查机构要即收即办,提高工作效率。对属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的,及时启动提前介入程序。

意见要求,明确审查标准,梳理审查要点。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从权限、程序、内容三个方面严格进行审查:决策或者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决策或者文件制定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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