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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吃火锅伤到朋友 法院判赔十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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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吃火锅伤到朋友 法院判赔十万余元

张小雪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我好意请朋友来家里吃火锅,热情招待,我有什么错呢?”对于朋友管某的起诉,被告吴某感觉很委屈……昨日,记者获悉,合肥市肥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别的侵权纠纷案件。

2020年1月,被告吴某邀请原告管某等几名朋友到家里吃火锅,几个年轻人吃得津津有味,但火锅正吃得酣畅淋漓,酒精炉没了火,吴某就主动添加起酒精,因操作不当,酒精有外溢,吴某用打火机点火后,不慎引燃外溢的酒精,导致自己与管某被烧伤。

经安医大一附院诊治,管某被诊断为多个部位烧伤。经鉴定,管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45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双方对责任承担争议较大,管某认为是被告吴某添加酒精方式不当导致损害发生,吴某则认为是原告管某处理不当用手去扑救而致损伤扩大,自行协商无果,以致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管某在被告吴某家吃饭受伤的事实清楚,因被告吴某操作不当,导致酒精洒落在桌上,引发液体酒精燃烧,导致原告管某受伤,其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不过,被告吴某设席招待原告管某夫妇,系出于朋友间的情谊,应视为好意施惠行为,对于原告管某受伤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应当酌情减轻被告吴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管某在被告吴某添加液体酒精时没有制止,导致危险发生,存在一定过失。为此,肥西法院民一庭一审判令被告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100427.22元,其余损失由管某自行承担。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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