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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出售一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两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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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出售一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两男子获刑

■ 袁小蕾 曹开发
 

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中的重要民事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此种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2日到19日,被告人邵某从高某某处接获“微保”网络推广项目(微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开展的网络投保业务),后利用金数据软件对“微保”二维码进行跳转包装,再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由李某某将包装后的“微保”二维码发送给徐某某,谎称“微保”项目是国家扶贫项目,指使徐某某转发至其所在的“山里红”组织(后期更名为“大唐联盟”“泰康君盟”)中,诱骗其所在组织人员扫码注册,进而获取组织人员的姓名、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金数据软件平台可以查询被骗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李某某将骗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邵某,邵某再出售给高某某。后邵某向徐某某谎称自己是李某某的接班人,于9月20日到26日,用相同方法骗取徐某某所在组织人员的姓名、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并出售给高某某。经微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统计,二人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10333人。邵某违法所得共计115289.5元,李某某违法所得共计22698元。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邵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被告人邵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综上,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自由不受侵犯,遂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邵某、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邵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身处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已然成为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广大公民自身应培养信息安全意识,加强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同时呼吁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好客户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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