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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为引江济淮工程立法 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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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7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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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为引江济淮工程立法 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活动

■ 记者 徐越蔷
 

7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防汛期间不配合巡查排险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防汛期间不配合巡查排险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引江济淮工程涉及安徽、河南两省,是以城乡供水和发展江淮航运为主,结合农业灌溉用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等综合利用的工程。为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引江济淮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草案对该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草案规定,引江济淮工程综合调度运用应当遵循调水、航运服从防汛抗旱的原则。在防汛抗旱期间,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在法律责任方面,负有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不按照规定制定水量分配方案、不按照规定制定水量调度方案、不按照规定制定或者拒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工程管理职责的行为,将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防汛抗旱期间,未配合履行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巡查排险、应急抢护职责;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按规定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拒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继续供水、虚报瞒报有关信息,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或有其他不履行建设运营职责的行为,也将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活动

引江济淮工程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引江济淮工程依法使用的土地、水闸(涵闸)、船闸、泵站、渡槽、倒虹吸、箱涵、新开明渠、过鱼设施等以及作为输水渠道的现有河道。在该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的养殖活动、餐饮活动。

根据规定,在引江济淮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引江济淮工程运行、危害引江济淮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草案还要求,不得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输水和航运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树及种植高秆作物;不得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和船舶安全的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不得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放牧、开展集市贸易;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不得有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和水环境质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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