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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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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力度

记者 徐越蔷
 

星报讯 7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根据《修订草案》,我省将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力度,进一步细化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抚恤等保障条款。

2011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提升了我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对传承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和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条例实施10多年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现行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亟待修订完善。

《修订草案》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力度。为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更多群众加入到见义勇为行列中,《修订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进行了调整。一是将原条例中省、市、县不低于三万、两万、一万元的奖励标准,调整为省、市、县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三倍、两倍、一倍。二是删去了原条例中第十九条对因见义勇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奖励规定,把对这三类人员的奖励调整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特别奖金,奖金的具体标准,由作出奖励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把具体奖励标准的确定权授予作出奖励决定的人民政府,主要是考虑到全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这样修改更有利于鼓励各地政府从实际出发开展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工作,有助于弘扬正气、呵护善举。

增加和细化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权益保障和抚恤优待措施,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点。增加了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侮辱、诽谤见义勇为人员”的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免责和补偿条款。根据现行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最低生活保障、就业、教育、住房、经营等方面的优待规定做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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