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荣誉市民评选授予工作,充分调动国内外各界人士参与交流合作、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合肥市司法局日前起草了《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2年5月开始实施,随着合肥对外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局限性、滞后性逐渐凸现,需要学习借鉴先发地区的有效经验和典型做法,予以调整完善。本次修改主要集中在授予对象、授予条件、承办部门、撤销机制等四个方面。
关于授予对象,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仅限于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不能最大程度地拓展“朋友圈”。为充分展现合肥开明开放、求实创新的城市形象,《办法》草案将荣誉市民的授予对象扩大到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以及国内非本市公民,使其范围不受国籍和地域限制。
关于授予条件,《办法》草案在取消《实施办法》关于投资额度限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荣誉市民的智力贡献和社会效益,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扩大到引资引智、投资创业、决策咨询、交流合作、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人士。
关于承办部门,由于授予对象扩大范围以及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等原因,《实施办法》中关于“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负责申报及审核工作”的规定,不再符合实际情况。《办法》草案根据不同的授予对象确定不同的承办部门:被推荐人是外国人、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事、港澳事务主管部门申报;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侨务主管部门申报;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被推荐人是国内非本市公民的,按照具体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关于撤销机制,为了维护荣誉市民的社会公信力,《办法》草案建立了荣誉市民退出机制,对骗取称号、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符行为的荣誉市民,按照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