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记者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近期我省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及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的资金。
《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发出磋商告知书,双方具备磋商合意;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明确;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评估报告或者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意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主要用于该事件的生态环境修复,不可修复或无必要修复的,可统筹用于其他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费用支出或其他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原则上应用于损害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