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日,记者获悉,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并当庭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戴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禁止被告人丁某、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悉,丁某、戴某系夫妻,自2015年底开始在其居住的合肥市庐阳区某村民房内制作烤鸭并对外出售。丁某、戴某为使烤鸭卖相好、有市场竞争力,从批发市场购买“胭脂红”等添加剂,长期在制作烤鸭过程中使用。
2019年11月8日,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丁某、戴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进行查处,并委托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抽检的烤鸭进行检验。2019年11月22日,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胭脂红”的使用范围包括风味发酵乳、果酱等,不包括熟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另查明,丁某、戴某自2019年1月21日至同年11月28日期间向何某某销售烤鸭共计44525元,2018年9月2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向谢某某销售烤鸭共计38969元。公诉机关以丁某、戴某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庐阳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