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开始施行。从谋划到诞生,从诞生到落实,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发展早立法保护防范金融风险
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投保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关于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复,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的诞生,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基金。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并于年底开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2005年金融稳定局对外透露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初步方案出炉,并获国务院原则性批准。2012年7月,央行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2015年,万众瞩目的《存款保险条例》出炉。
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需要。
覆盖广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受保障
当前,存款保险已经覆盖到绝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受到保障。外资法人银行也受到保障,但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外。
2020年11月28日,按照人民银行统一部署,安徽省8596家银行机构网点全部启用存款保险标识。存款保险标识具有直观、醒目、公信力强的特点,有助于广大储户更加方便地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其存款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
对于存款人来说,想要找到一家受到存款制度保障的金融机构也很简单。一是通过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网站上会定期公布名单。二是可以看这家银行的网点有没有存款保险标识,有的话就说明这家银行的存款受到保障。
力度大 数种存款均可受益
从存款人的角度看,存款保险,就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存款的安全。被保障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而且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其保费由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并不需要存款人交纳保费。
存款保险以基准费率起步,2016年初步实施了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2017年以来,在加强风险监测、实施风险差别费率的基础上,依据《存款保险条例》探索对风险比较高的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反映和报告风险,推动风险少发生、早发现、早处置。
有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居民放在银行的“钱袋子”也更加安全了。当出现银行被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接管、清算,法院受理银行破产申请,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被保险存款。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目前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
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也有安全保障,即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确保金融服务不中断,充分保护存款人权益。2019年,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时,正是通过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和中央银行资金支持,依法实施收购与承接,才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存款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