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路上,“祸从天降”。高空抛物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令人深恶痛绝。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之后,群众的法治意识明显提升,但记者近日在重庆、山东、河北多地采访发现,治理高空抛物依然面临取证难、科技手段应用难、民事案件处置难等多重难点。(4月18日《新华每日电讯》)
对高空抛物入刑即判,具有强大的法律震慑功效。比如, 3月31日,重庆万州法院宣判重庆首例高空抛物案,被告人钟某某为泄私愤将椅子、花瓶、电饭煲、电视机等从12楼扔出窗外,致楼下停放的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被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案就具有警示意义。
对高空抛物法律不手软,是对受害者最有力的保护,更是对公共安全最有效的守护。不必讳言,高空抛物不仅不文明,更是在挑战法律底线,对此,就须“罚”。而另一种情形也值得警惕,就是无法确定高空抛物具体侵权人,则可能会出现由众人共同担责的判决,这对于对未实施高空抛物的人来说,替人担责,也是一种“祸从天降”。
当然,也应看到,相对于较完善的法律保障,目前治理高空抛物仍面临多重难点,借助媒体调查来看,取证难,小区内虽都安装了摄像头,但绝大多数只能俯拍;科技手段应用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智慧监控方面已有相对成熟的应用,但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物业公司很难将其引入日常监管工作中。这些均是亟待突破的堵点。
治理高空抛物尚需合力而治。相关职能部门须切实负起责任。据悉,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明确了公安机关、物业等职责。所以,各相关部门当切实履职尽责,形成治理合力。以物业为例,就有必要做好管理及宣传警示,既要避免出现人为故意高空抛物,更应加强对建筑物的巡查及维护,以避免建筑物或设施年久失修导致的高空坠物。
此外,市民也应多些行为自觉。比如,要改变不良行为习惯,共同维护安全、整洁的生活环境;还如,对于一些高空抛物现象,也应坚决抵制,对不文明行为要敢于揭露举报,毕竟,拒绝高空抛物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