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工信部等研究起草的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3月23日《北京青年报》)
事实上,自电子烟横空出世以来,尽管营销者说的天花乱坠,可电子烟的危害毋庸置疑。然而,卷烟一穿上“电子”的马甲,似乎就成了“新新烟类”。不独商家大打创新牌,冠以时尚光环,以“健康戒烟”“无害蒸汽”“没有二手烟”甚至奉为“戒烟神器”来诱惑消费。连部分烟民也自欺欺人,声称“我抽的不是普通烟,是电子烟!”而大加推崇,在青少年群体中形成了不良示范效应。调查显示,我国15岁及以上人群使用电子烟的人数为1035万。从市场调查也可发现,青少年是电子烟主要营销对象之一。
越来越多的研究证明,除了电子烟的核心成分依然是烟碱即尼古丁外,电子烟产生的气溶胶亦含有许多有毒有害物质,各种添加剂成分同样存在健康风险,是故世界卫生组织已要求禁止或者管制电子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42个国家和地区禁止或限制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此次将参照卷烟监管电子烟的修改意见,正是对公众健康诉求的积极回应。此次修改既可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做好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方能更好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为助益国民健康提供制度性支持。